秭归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秭归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

戒严令

自8月19日进入森林重点防火期以来,秭归县干旱少雨,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升高,极易引发森林火灾。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


二.戒严范围:秭归县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林场、旅游景区、森林公园、林业苗圃基地及距边缘500米范围内区域(林区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焚烧秸秆、烧田埂、炼山等;

(四)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等;

(五)私设电网、放火驱兽等;

(六)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戒严范围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未成年人、精神和智力障碍等人员进入森林防火戒严区域的,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义务,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六.戒严期内,各乡(镇)、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和森林火情日报告制度,森林防火应急队伍要进入救火战备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七.森林、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八.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任何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717-2851119


九.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执行。


县长 顾鹏飞

2022年9月15日

责任编辑:丁淑君 值班编辑:刘可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