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万理赔款一次性到账!”

“58万理赔款竟然一次性就打到了公司的账户上!这对我们小型民营企业来说真是雪中送炭啊!感谢案件的承办法官,感谢法院!”近日,在一次性收到58万理赔款后,王某代表公司表达了对法院的感谢。


图丨庭审现场


秭归某建设公司因承接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项目保险协议书》,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该保险公司承保的人身伤亡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60万元。在该保险合同生效期间,项目上发生了事故——施工人员驾驶挖掘机时,误将行人彭某某扫落至路旁的河道中,由于当时正发洪水,彭某某落水后即被冲走,经过多部门搜救,至今杳无音讯,初步推断彭某某无生还可能。某建设公司向死者彭某某父母赔付了经济损失共计67万元整。尔后,某建设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保险公司以该次事故属施工机具设备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某建设公司遂诉至法院。为保企业运转,法官及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该建设公司理赔款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法官向建设公司送达上诉材料时,企业负责人王某表示,公司已垫付了赔偿款67万元,加之资金周转困难,现在急需得到保险赔付。


承办法官急企业之所急,通过电话与保险公司方数次沟通,对其说明由于双方保险合同中并没有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条款的约定,上诉除了加剧双方诉累,并无他益,但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大,甚至会拖垮企业,实体企业发展不易,希望该保险公司能配合法院将理赔款尽快赔付到位,另外,建设公司也表示可以在赔付金额上做出让步。最终,在承办法官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一次性向该公司支付了58万元赔偿款。


图丨领取赔偿款


承办法官表示,对民营企业而言,良好的发展环境至关重要。安全稳定、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是民营企业的期盼,也是人民法院努力的目标。我们不仅要做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更要当好企业权益的“保护神”,努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秭归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3日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丁淑君 值班编辑:郑红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