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卫生健康局 县医保局 关于规范疫情防控医用商品市场价格行为的 提醒告诫函

各医用商品经营者:


近期,受突发疫情等因素影响,市场上部分商品特别是口罩和部分药品等医用商品价格出现波动,给群众生活和疫情防控造成影响。为加强上述医用商品市场价格监管,切实维护我县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价格水平,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疫情防控工作营造安全有序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疫情防控医用商品市场价格监管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各相关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各相关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禁止各相关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各相关经营者如有相关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并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组成工作专班开展专项巡查,24小时接受群众投诉举报,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将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投诉电话:

12315(县市场监管局)2886086(县卫生健康局)

2881161(县发改局) 2886622(县医保局)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卫生健康局                    县医保局

2020年1月23日


(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


责任编辑:周青;值班编辑:赵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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