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一审宣判

图丨庭审现场


12月27日上午,秭归法院对以董某某(已死亡)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作出宣判,被告人向某、向某刚、向某来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底,董某某纠集被告人向某、向某刚、向某来,为达到逞强耍横、讨要债务之目的,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在秭归县茅坪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董某某为纠集者,向某、向某刚、向某来为团伙成员,属恶势力犯罪。该恶势力团伙犯罪作案2起,其中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件1起、非法拘禁案件1起,还实施了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各1起的违法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某纠集被告人向某、向某刚、向某来为达到催收欠款的目的,共同进行谋划,以跟踪、贴靠、监视等方式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然后分工负责,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同时,董某某指使向某、向某刚、向某来共同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还指使向某、向某来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董某某在团伙中为纠集者,向某、向某刚、向某来为相对固定的成员,该团伙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该案根据被告人向某、向某刚、向某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图丨公开宣判


(来源:秭归法院)


责任编辑:罗 梅 值班编辑:周桂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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