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财产“动不得”

日前,秭归县人民法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土特产贸易公司“厂区内有车辆出入,疑似有人私自出售工厂财产”。执行干警迅速出警,在乡村道路上成功堵截所有车辆。


图丨堵截车辆


经现场调查,该公司法人鲁某正准备将公司制茶机私自变卖给他人。执行干警对其进行警告并宣讲法律后果后,鲁某将设备全数退回,并表示以后一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图丨退回设备


因事件发现较早,未造成严重后果。


据了解,2008年至今,该公司下欠当地40多户村民40多万元的土地租金。2018年,村民向秭归县人民法院起诉后,该公司被依法判决偿还土地租金。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公司厂房、设备被依法查封,现正处于司法拍卖流程中,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瞒、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秭归县人民法院)

(作者:尹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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