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法院:人生在世,可别“中毒”太深!


“你这可‘中毒’太深了啊!”


——这是一句网友们常挂在嘴边的玩笑话,用来形容那些对人事物太过痴迷的人,这话可褒可贬的含义就已经说明了有些“毒”,还是别“中”的好。


近日,秭归法院对两起贩卖毒品案当庭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到八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到一万元不等。



案例一


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请刘某购买毒品(用于王某贩卖和吸食),随后又联系被告人谢某某为刘某驾车。当日14时许,刘某、谢某某驾车出发,刘某随身携带一个小玻璃瓶,瓶内装有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0.4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途中刘某与中间人“杨某”取得联系,经“杨某”介绍与一名中年男子商议以730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30克(220元/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35元/颗)。刘某、谢某某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刘某身上及车副驾驶室储物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29.86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21颗(1.98克),以上毒品共计31.84克。


冰毒


麻古


且在2018年10月23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在其暂住屋内,卖出一套毒品(约0.3克甲基苯丙胺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获毒资150元。2018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在其暂住屋内,容留刘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混合物。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二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王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在秭归县茅坪镇城区销售。2019年1月,民警将二人抓获,当场从房间内查获尚未出售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21.09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9颗(0.86克),以上毒品疑似物共计21.95克;2019年1月24日民警将徐某某送往宜昌市第一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时,从徐某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疑似物0.29克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22颗(2.1克),以上毒品疑似物共计2.39克。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毒品就在身边,请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坚决说不!一日沾毒,一生戒毒,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秭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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