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这些人在贩卖你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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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接到过各类骚扰电话,电话中对方可能直呼你甚至你家人的姓名,对你的个人信息了如指掌,愤怒的挂断电话后,难免脊背发凉。背后到底是谁在非法获取、贩卖我们的个人信息呢?


近日,秭归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被告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情简介



陈某居住于秭归县茅坪镇某村。2018年下半年开始,陈某注册多个微信号、QQ号,通过网络联系买家和卖家,以低价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再以较高的价格出售给需要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下家,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2019年3月,秭归县公安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线索,迅速控制住了陈某。在其使用的手机和U盘等电子设备中,查获公民个人信息总数为557068条。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本案中陈某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一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后语


废弃的火车票、包裹上的快递单、有奖问卷调查、填写会员卡送礼品、连接公共场所WiFi……不经意间,我们的个人信息就这样神不知鬼不觉地泄露了出去。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不要随意丢弃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避免在社交软件上透漏真实身份信息,不贸然参加网络“调查问卷”等互动活动;收到短信、即时聊天软件发来的不明链接,不要轻易点击。在接到相关诈骗电话后尤其要提高警惕,以预防个人信息泄露。对于买卖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我们将继续严厉打击,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来源:秭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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