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2019年8月以来,秭归伏旱连秋旱、高温少雨、风高物燥、森林火险等级高,极易引发森林火灾。按照《湖北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我省提前进入重点防火期的通知》(鄂森防指〔2019〕7号)精神,秭归自9月13日起已进入森林重点防火期。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国家、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时间: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


二、范围: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禁未经许可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等;

(四)严禁野外明火取暖、照明、野炊等;

(五)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

(六)严禁燃放孔明灯,爆破作业;

(七)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在森林防火戒严区所有进山路口设置森林防火检查站(卡),对所有进山人员及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站工作人员有权扣留进山者携带的一切火种。


五、对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人员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六、禁火期内,县乡防火办、县林业局等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森林火情日报告制度。


七、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机构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717-2851119。


八、各乡镇、村,各有关单位森林防火应急队伍在禁火期要进入救火战备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九、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森林火灾的防范意识。


十二、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秭归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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